Creative Commons 專題
由於許多財團以商業利益為考量之下,當著作完成的那一秒鐘起,該作品就會受到著作權(Copyright) 的「保護」,這樣的做法使得近年來著作權開始產生了變化,導致很多國家法律規定「作品被創作完成的那一刻起,該作品便受到著作權保護」。也就是說「當創作者完成作品時,即擁有所有權利」,因此要使用此作品的相關人士都必須先「徵求同意」後才能使用。也就是目前所通用的一種著作權聲明方式「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此種著作權聲明方式已經非常廣泛地被使用,任何人若不小心引用著作都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律,因此使得作品的所有使用行為受到極大的限制,導致原創者應有的權利得不到尊重。另一方面,很多優秀作品都無法得到最大利用價值或最廣泛地分享。此外,越來越多的創作者開始意識到自己並不要保留所有權利。相反地,有許多創作者更願意選擇「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權利」(No Rights Reserved)的想法已經蔓延至全世界。
有鑑於此,國際知名的網路法律教授-Lawrence Lessig教授(任教於哈佛大學)與具有共同理念的先行者,有感於政府制訂或修改智財權法規時,應該以消費者的權益為優先考量,而不是一昧從擁有智財權的廠商角度著眼,因為秉持這個理念,因而推動一個組織名為「Creative Commons」(以下簡稱CC )。希望透過作者放棄部分的權利,以及選擇相對應的智財權聲明模式,來促進網路上資源的流通與共享。
組織:
在這數位時代裡,著作權越來越受重視,美國近年來所發展的CC計畫,正逐漸改變創作及其使用規則。以下為CC的歷史發展:2001年在公共領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大力支援下,使得CC得以創建。其由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Molly Shaffer Van Houweling 和Lawrence Lessig等董事所領導以及其他相關專家人士共同參與,使得此一組織順利進行。CC計畫得以運行,是透過哈佛法學院-伯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 at Harvard Law School)的教授與學生的協助。另外,CC目前設於史丹福法學院並且與該法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Stanford Law School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
2002年CC基於自由軟體基金會的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NU GPL)之構想,因而啟發其靈感,發佈了第一項計畫-「一套著作權條款」,協助創作者將其創作作品獻給公共領域或者在特定條件、特定用途下授權以提供使用者自由地使用。著作人「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想法已蔓延到全世界,目前全球已有二十三個國家投入當地的CC計畫(其中參與的國家有:美國、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台灣等等。
授權條款重要及共同性
CC提出了一個簡易的方法,幫助創作者可以預先告訴全世界的使用者,他們允許使用者對其作品可以進行某種程度的使用。CC與其律師們所設計了一系列完整的授權條款,主要有四個授權要素:「姓名標示」(Attribution)、「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以及「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表一為CC授權條款重要、共同特色:
表一 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重要、共同特色
每個授權條款皆能協助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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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授權條款皆要求被授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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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被授權人遵守您選擇的授權條款的條件,則每個授權條款皆允許被授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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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授權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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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自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tw/?AboutLicensLicense,表中的範例為本報告重新彙整撰寫。
創意共享授權條款2.0版各種要素組合與說明
2004年5月,CC推出了「授權條款2.0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它歸納授權條款1.0版所得的建議,發現多數的創作者都選擇保留自己的「姓名標示」,因此在授權條款2.0版已將「姓名標示」設為預設選項,而此四種的授權要素可以組合出六種CC 授權條款,詳細組合關係如表二所示:
表二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各種要素組合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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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自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tw/?AboutLicensLicense,表中的範例為本報告重新彙整撰寫。
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 授權要素條件設定 範例
姓名標示Attribution 小安將他所製作的動畫著作採用「姓名標示」的授權條款,他希望只要使用者採用(複製、散佈、顯示及演出)他的作品著作時,必須遵守:將他的姓名清楚標示出來。使用者可以依據小安的作品進行衍生著作。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Attribution-NoDerivs 小湯將他所製作的圖片採用「姓名標示-禁止改作」的授權條款,他允許使用者採用(複製、散佈、顯示及演出)他的作品著作時,必須遵守:將他的姓名清楚標示出來即可使用。不可以對原著作進行衍生著作。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Attribution-NoDerivs-NonCommercial 小艾將他所撰寫的文章採用「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的授權條款,他允許使用者採用(複製、散佈、顯示及演出)他的作品著作時,必須遵守:將他的姓名清楚標示出來即可使用。不可以對原著作進行衍生著作。不可以對原著作用於商業用途即可使用。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小傑將他所製作的3D動畫採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的授權條款,他允許使用者採用(複製、散佈、顯示及演出)他的作品著作時,必須遵守:將他的姓名清楚標示出來即可使用。不可以對原著作用於商業用途即可使用。使用者可以依據小傑的作品進行衍生著作。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 Alike 小麗將他所製作的照片採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條款,他允許使用者採用(複製、散佈、顯示及演出)他的作品著作時,必須遵守:將他的姓名清楚標示出來即可使用。不可以對原著作用於商業用途即可使用。使用者可以依據小麗的作品進行衍生著作但必須採用相同的授權條款。即可使用。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Share Alike 小林將他所製作的照片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條款,他允許使用者採用(複製、散佈、顯示及演出)他的作品著作時,必須遵守:將他的姓名清楚標示出來即可使用。另外,使用者可以依據小林的作品進行衍生著作但必須採用相同的授權條款。即可使用。
發展現況及應用範例
2002年CC所發佈的CC授權條款,主要是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所設計發展而來的。但是CC所關心的是:數位內容可以讓每個國家與地區的人所使用,因此,其認為CC授權條款在不同國家的司法管轄區域中,因為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產異是很重要的。為此,C C於2003年推出iCommons計畫,將CC授權條款翻譯為各種語言(目前網站上除了英語外,有的翻譯語言為:傳統體中文、日語、德語、葡萄牙語、西班牙語、法文、荷蘭語以及芬蘭語)。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於2003年11月成為CC在台灣的iCommons計畫(Creative Commons Taiwan)的合作機構,其所擔任的工作為將CC授權條款翻譯成繁體中文以及公開討論,並且大力推廣CC以建立全球性公共資料庫。使得更多的公眾投入於其中,以達到創作作品快速達成交流、共有與知識分享,使我們可以更容易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來發明或創新作品,並回饋給社會。
目前CC Taiwan的現況部分,除了已經將六種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2.0)本土化之外,也已經將「取樣授權條款」(Sampling License)本土化。在未來部份,仍在繼續規劃將「建國者著作權授權條款」(Founder's Copyright License)本土化。
應用方式
為了使讀者更進一步瞭解CC的應用,以下提供一則範例以說明CC實際運用的狀況。
小艾是一位台灣的音樂家,他將所創作的「心情」的歌上傳至他的網站,並想將其作品分享給大眾使用,於是他決定採用CC的授權條款。
小艾參觀了CC的網站以選擇授權條款,並回答了關於他對自己的歌曲設定許可或限制的簡單問題:(表三為CC網站選擇授權條款內容)
表三 Creative Commons網站選擇授權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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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艾所選擇是不允許商業使用、不允許他人更改著作、台灣為授權條款其所依據的司法管轄領域以及著作的格式為音訊,網頁便會呈現「您已選擇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License 台灣」。並顯示授權條款的HTML編碼,小艾可以以將這些編碼直接剪貼或是以電子郵件寄回自己的信箱,再貼到自己的網頁上,以說明「心情」被允許的使用方式。
CC會賦與小艾一授權標章讓使用者可以更清楚得知此一作品的授權條款為何,因此使用者想採用小艾的作品,可以由小艾網站的授權標章清楚知道其所授權的範圍如何,由授權標章我們可以清楚得知,除了標示小艾姓名外,對於其作品只能原封不動進行重製、散佈、展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另外也僅限於非商業的目的。其小艾所獲得授權標章如下圖一所示: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0 台灣 您可自由:
惟需遵照下列條件:
您合理使用的權利及其他的權利,不因上述內容而受影響。 這是一份讓一般人易於瞭解的法律條款(完整的授權條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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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Creative Commons授權標章
Creative CommonsCOMMONS DEED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0 台灣您得自由:l 重製、散佈、展示及演出本著作。 根據下列的條件: 姓名標示。. 您必須保留原作者的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您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著作。 禁止改作。. 您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本著作。l 為再使用或散佈本著作,您必須向他人清楚說明本著作所適用的授權條款。 l 如果您取得著作權人之許可,這些條件中任一項都能被免除。 合理使用權利及其他的權利,不因上述內容而受影響。這是一份供一般人閱讀的 法律文字 (完整的授權條款)的摘要。 免責聲明
應用現況[101]:
1. 教育者與學者
- 公共科學圖書館(The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102]),是一個獲得科學家與醫生承諾認可,答應全球的科學及醫學文獻可供大眾自由使用的非營利組織。(採用授權條款:姓名標示)。
- 麻省理工學院開放課程,(MIT Open Courseware[103]),麻省理工學院將其眾多的教材內容以CC授權並公開在網站上。
2. 音樂創作人
- 「搖滾主耶穌」(JESUS rocks[104])台灣知名音樂創作者朱約信(朱頭皮)與蕭福德共組的「流行福音搖滾超級樂團」,於2004年9月所發行的首張同名專輯採用CC Taiwan在台灣倡導分享與創作的計畫,以「我們願意開放所有的權利」採用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的實體華文專輯,同時進行唱片銷售並授權使用者可以自由利用。
- 羅傑‧麥貴恩(Roger McGuinn[105]),民族與傳統音樂的傳奇樂團,樂團選擇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CC讓免費散佈的特性與藝術的掌控和完整性得到最佳的結合。
3. 作家與部落格作者
- 多克托羅(Cory Doctorow[106]),科幻作家,使用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發表他的首本小說「奇幻王國流浪記」。
- 林克寰[107]先生,一位台灣的網路作家,是典型網誌(blog,或音譯為「部落格」)的例子,其自行架設一網站,網站內書寫紀錄生活點滴、訊息以及一些圖片及小程式,並且與人互相交流喜好。而利用網頁撰寫札記,這就是網誌的原型,亦可稱這些人為網誌作家(bloger,或「部落客」)。
4. 攝影師與插畫家
- 攝影師凡德‧沃寧(Raymond vander Woning[108])攝影主題包含花卉、昆蟲、鳥類、人物以及各種生活片段,他將他的攝影作品透過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提供給大眾。
- 攝影作品開放計畫(The Open Photo Project[109]),將上百張的攝影作品開放給大眾使用,可作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改作或修改,但是使用者保留原作者的姓名標示(採用授權條款:姓名標示)。
5. 電影製作人
- 製作人弗來明(Brian Flemming),最近釋出一開放源碼的電影「見怪不怪」(Nothing So Strange[110])。雖然這部電影最後成品受到「著作人保留所有權利」的保護,但這部電影的毛片則採用包含姓名標示的CC授權條款下使用。
結語
隨著資訊科技的蓬勃發展使得網際網路的普及化,各式各樣的創作紛紛以數位化來呈現,然而智慧財產權等法規卻沒有隨著科技進步而有所修訂,仍舊以一套管理實體創作的方式,來管理網路上的數位資源交換,有鑑於此,便有一群具有共同理念的先行者創建了CC這個組織。
CC這個組織是網路上數位作品(如文學、美術、音樂、電影等等)的許可授權機制,它致力於讓任何創造性作品都有機會被更多人知識分享和再創造,共同促進人類知識作品在其生命週期內產生最大價值。
取自_數位典藏國際資源觀察報告_第三卷第一期